
医生漏诊致患者治疗被延误
一名患者跌伤后去医院做检查,因医生漏诊未发现骨折情况,导致治疗被延误,医院是否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藤县法院就该起因医生漏诊致患者延误治疗的案件作出判决,责令医院承担45%的责任,赔偿患者损失共13588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梧州市中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3月27日,原告莫某因跌伤右脚,到被告藤县某医院外科门诊就诊。被告对原告的右踝关节进行DR诊断,报告单提示:右踝关节诸骨未见骨折征,关节关系正常,余未见异常。随后,接诊医生在其处方上诊断“骨折、外伤”,并开具处方予7天的口服药物治疗,医嘱建议原告休息2个月。
事后,莫某仍感踝部疼痛不适,下地行走有疼痛性跛行,于5月29日到兴安县某骨伤医院治疗。该院对原告进行CT检查。报告单提示:右距骨粉碎性陈旧性骨折,断端明显错位,碎骨块分离。同年9月29日,莫某委托梧州市医学会对被告给予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5月18日,莫某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再次鉴定,广西医学会于6月7日作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参与度45%。
2018年9月5日,原告莫某起诉至藤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4891.69元。经法院询问,原告、被告对再次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并明确表示不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
庭审中,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原告请求赔偿部分项目无法律依据,医院愿意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莫某右踝关节外伤,在被告门诊处就诊,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原、被告对广西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无异议,也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做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作为认定被告过错程度的参考依据,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比例即45%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为30195.53元,由被告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为13588元。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事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梧州市中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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