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龙圩区首例环保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正义网梧州11月4日电(通讯员周汉峰)11月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梁某昌、冼某明污染环境案,在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由龙圩区检察院检察长梁琪、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出庭支持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龙圩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勇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梁某昌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冼某明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处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应急管理费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共1851287.55元,并在自治区级和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梁某昌与冼某明为谋取非法利益,二人经事先合谋,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东等地回收各类工业废物共1132桶,运输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回龙村罗辽组,并租用该组的空置场地进行露天堆放,企图进行二次处置非法牟利,后因上述危险废物散发出强烈刺激性气味,危害着当地环境和村民身体健康,2018年4月,龙圩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有资质的公司予以处置。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上述工业废物进行检测鉴定:现场查获这批工业废物共10类,其中有8类属于危险废物,总重量为163.974吨,含桶共重183.550吨;本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共造成梧州市龙圩区经济损失1851287.55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586312.55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74975元,环境损害评估费用390000元。
龙圩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梁某昌、冼某明提起公诉,以其行为严重损害当地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起诉中指控梁某昌、冼某明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该案是龙圩区宣判的首例环境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依法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具体实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成果体现,通过诉讼,给生态环境破坏者敲响警钟,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环保理念,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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